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娄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1154号
原告: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内建勘大厦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娄林,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同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龙
人民陪审员*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