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钜洋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审第三人:河北钜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马义线与纬四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马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1121-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请求撤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的转让行为,该请求涉及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辖区,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临漳县,故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服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邯郸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园街2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张志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