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1144号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黄竹坑村民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19327。
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系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商住楼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GBHPXN。
法定代表人:郑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1250000元、维保费20000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5元(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87.5元,由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6487.5元。
审判员 谭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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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1144号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黄竹坑村民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19327。
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系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商住楼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8GBHPXN。
法定代表人:郑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1250000元、维保费20000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648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5元(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87.5元,由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华达(***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6487.5元。
审判员 谭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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