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8030号
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路后盂龙岩洞蝴蝶亭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19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华达(福建龙岩)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冬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