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安远沟村6组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13887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天水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201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