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特136号
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忠。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501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501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501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2501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助理水波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于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