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7649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A区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93元、财产保全费3,713元(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