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1789号 原告: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工业区工业大道6号1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90242938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1832、1833号商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5116736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6678166X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愿意以预期车位租金其中的58.8万元抵销本案尚欠的工程款,原告认为将用于抵销第三人另案工程款的预期车位租金75454元变更为抵销本案工程款75454元,同样可以解决本案诉讼请求而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梧州市丽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