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初18号
原告: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驰达集电港第****。
法定代表人:晏春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之间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崔 佳
审 判 员 张 春 晓
人民陪审员 米尔扎克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如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