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驰达集电港第****。
法定代表人:宴春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镇健康街。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镇健康街**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周文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即缴纳案件款13620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512元,执行费1943元。2020年12月11日,因申请执行人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苏县雪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6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马哈孜
审 判 员 唐鹏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