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8505号
原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北侧(工业路**)鼓楼科技商务中心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支路**中城都市花园**楼**02店面**/div>
负责人:***。
被告: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
法定代表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住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州市晋安区i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原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