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
法定代表人:**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住福州市晋安区。<,住福州市晋安区ivid='2'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原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上海优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