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道178号924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099547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6YW3Y。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10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一十八万六千四百三十三元一角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仲调字第106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