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81执647号
关于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茴村镇书苑中心社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7439092元。因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
3.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券。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埇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洪林杰
审判员 赵先俊
书记员 李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