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854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大道安邦华城小区(1号商业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07LW5R。
法定代表人:黄丹。
原告***、***诉被告贵州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洪小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