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5月27日,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执保54号执行裁定,裁定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2020年6月3日,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的营业用房作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执保5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2号楼2层的营业用房2-2-2号、2-2-3号、2-2-7号、2-2-8号。2020年6月9日,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6月16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执异1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松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贵阳银行松桃支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信用社开列账户共5个,账户余额不足万元。账户被冻结后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2020年6月3日,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查封担保财产。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额度冻结后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依法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
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2号楼2层的营业用房2-2-2号、2-2-3号、2-2-7号、2-2-8号目前只是基本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根本不能实现诉前保全的目的。请求撤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2020年5月28日,裁定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2020年6月3日,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的营业用房作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2号楼2层的营业用房2-2-2号、2-2-3号、2-2-7号、2-2-8号。2020年6月16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裁定解除对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查封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2号楼2层的营业用房2-2-2号、2-2-3号、2-2-7号、2-2-8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执异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