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8执保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滕树兴,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0年5月27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462.64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23.66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747.45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1,612.11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3,008.68元,但不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