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8执保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滕树兴,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翔,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黔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现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X号楼X层的营业用房X-X-X号、X-X-X号、X-X-X号、X-X-X号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相应财产用于保全的,本院依法准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省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湖信用社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桃北部工业园区翡翠国际城X号楼X层的营业用房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