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8财保36号
申请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决基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滕树兴。
委托代理人:马翔,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程峰。
申请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5月27日申请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龙金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香
书 记 员 吴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