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滕树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振峰,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457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4546.00元的义务。
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贵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账户的冻结;二、本案标的款1214572.00元及诉讼费7866.00元、执行费14546.00元,共计1236984.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00元及执行费14546.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100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22438元;三、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根据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月20日的履行要求,本院作出(2021)黔0628执11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1454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翔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