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决基社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滕树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久鑫鞋业有限公司内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上诉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希男
书记员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