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8执787号
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万元及并以13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的利息16212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2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本案执行费15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049.00元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