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2执保188号
申请人贵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金阳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租赁站经营者。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贵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13102.46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贵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130181820200000232)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13102.46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向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130181820200000232)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13102.46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