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3民初1056号
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UGR09G,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李家坪玉铜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20623MA6EAERJ06,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金庄组。
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原告铜仁跃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