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74号
申请人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庄村马家岩厂。
法定代表人:郑大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金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铜仁分行铜仁石阡支行营业室(筹)开设账号为24×××10内存款16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118)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铜仁分行铜仁石阡支行营业室(筹)开设账号为24×××10内存款16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118)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铜仁分行铜仁石阡支行营业室(筹)开设账号为24×××10内存款16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