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新庄村马家岩厂。
法定代表人:郑大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水秀,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金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9483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22764元(其中,案款1594839元,案件受理费9577元,申请执行费18348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4日将上述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此,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3民初66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