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11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现将江口县双江镇凯市村下河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金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黄刚,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江口县。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86763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18495921)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86736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18495921)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铜仁分行铜仁石阡支行营业室(筹)开设账户24×××10内存款228676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