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3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阡县汤山街道金庄村金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福华,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二、对本案进行再审;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通过欺骗手段,诱使申请人签订结算单。***并未释明双方《混凝土承包协议》已解除;2、其与***结清的是工程进度款,***在结账后不让***前往工地施工。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混凝土承包协议》解除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再审称,其与***结算的是工程进度款,本案施工协议并未解除。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订的是结算书,并不是工程进度款核定。而且,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其把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不让其继续施工,才进行的结算。结算书是***自愿签署的。因此,双方在本案工程款结算前,***已向***表达了解除本案施工协议的意思,***同意后才进行的结算,故本案施工协议已解除。***认为本案施工协议没有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提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成立,其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海燕
书记员熊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