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9民初21号
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773617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九栋2单元36层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0127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9日立案,于2020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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