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7736178D。
法定代表人:陈尚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航路派出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629274718XU。
法定代表人:皮永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48366元并以19483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2066元。因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48366元并以19483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2066元、执行费22004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财产。
3.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在贵州春江生态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扣除应付农民工资和预留未到期质保金后将工程款881255.97元转入我院指定账户,本院已依法该笔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对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工商档案等进行线下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5.将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皮永花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81255.97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7917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顺市智力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班翠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陆飞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