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7736178D。
法定代表人:陈尚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顺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务农,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仅查控到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后,仅查控到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1107.5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共计执行到位6107.55元,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执行到位60716.45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10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学反馈,并征询了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意见,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朝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江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顾大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定锋
书 记 员 胡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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