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成玻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威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7736178D。
法定代表人:陈尚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08月15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9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07393907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8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大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顾大春联系电话:18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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