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车站大街西段10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富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富平法院(2021)陕0528民初3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标的349401.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8执4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