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信极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信极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2层15号,法定代表人:陈家盛,机构代码:91520103322088762C;
被执行人: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州冠山街道金龙路龙城国际广场A座3单元27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凯歌,机构代码:91522730MA6E9D7BXM。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129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天信极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天信极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066.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0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计算期限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被告将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天信极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巨象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74.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汉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