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4935号
申请执行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050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位,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股份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辉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85049C。
法定代表人:廖志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94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