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

****(厦门)股份公司、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2执保20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被申请人贵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振华万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公司名下244794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79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股份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