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

责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2执保410号
本院受理原告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诉被告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黔0112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的价值2447941元的财产。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莱尔斯特(厦门)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振华万象温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