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6财保52号 申请人:四川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尤家屯城中村3栋2**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9913923O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会东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三鑫路南段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58A9W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会东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084.46元予以保全(账户:×××79,开户银行:四川银行凉山会东支行;账户:×××57,开户银行:凉山农商银行会东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码:PZDM20225134000000××××,担保金额973084.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依法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会东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账户:×××79,开户银行:四川银行凉山会东支行;账户:×××57,开户银行:凉山农商银行会东支行),冻结金额以973084.46元为限。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