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0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南延线雅利安都小区5栋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225号。
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限额为3316894.75元的财产。***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向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因北京市怀柔区不是财产所在地,也不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故怀柔法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保全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收到保全裁定后,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管辖异议为由请求撤销保全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查封、冻结***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