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3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现住河口县。
被告: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江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36728929。
原告***与被告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经过本院调解,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了所欠租赁费,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