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098848510
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大道14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波,理事长。
被执行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36728929。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江花园小区58幢第l-3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俊,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李学方,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陆小吉,女,汉族,57岁,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李学方之妻。
被执行人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8083842K。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南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
被执行人李国进,男,汉族,l969年4月16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卢荷芳,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李国进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l986年8月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张伟东,男,汉族,l964年4月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林菊凤,女,汉族,l964年11月23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林志阳,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静美,女,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关于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李学方、陆小吉、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进、卢荷芳、***、张伟东、林菊凤、林志阳、叶静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云03民初147号判决书:一、由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李学方、李国进、***、林志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6799041.87元(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复息);并对本金14000000元承担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复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小吉、卢荷芳、***、叶静美、张伟东、林菊凤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李学方、李国进、林志阳、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小吉、卢荷芳、***、叶静美、张伟东、林菊凤负担。
因被执行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李学方、陆小吉、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进、卢荷芳、***、张伟东、林菊凤、林志阳、叶静美未按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云03执106号案件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在此过程,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静美在麒麟区人民法院的案款200万元,扣除执行费88350元后,剩余的19116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李学方、陆小吉、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进、卢荷芳、***、张伟东、林菊凤、林志阳、叶静美(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2022年6月20日之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10万元;
二、2022年9月20日之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20万元;
三、2022年12月20日之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30万元;
四、自2023年1月份起,被执行人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10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
五、若曲靖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城三期项目开盘销售,则自开盘之日起六个月内偿清剩余所有贷款本息,若有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红江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唐学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