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32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口县。
异议人(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口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才林,男,汉族,1995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36728929。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江花园小区58幢第1-3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志伟,男,壮族,1992年9月2日生,住蒙自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俊成羽基建工程有限公司、黄志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异议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我院(2021)云2532执375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执行,故向我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凯
审判员 黄 坚
审判员 邱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盘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