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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基制砖厂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14号 原告:呈***基制砖厂,住所地:呈贡县斗南镇上可乐省体委训练基地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江花园小区58幢第1-3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呈***基制砖厂与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呈***基制砖厂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基制砖厂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基制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原告呈***基制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