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14号
原告:呈***基制砖厂,住所地:呈贡县斗南镇上可乐省体委训练基地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江花园小区58幢第1-3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呈***基制砖厂与被告*****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呈***基制砖厂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基制砖厂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基制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原告呈***基制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