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蒙自嘉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民终2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嘉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12号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A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蒙自嘉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景然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3日向上诉人蒙自嘉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二审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但其至今仍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蒙自嘉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