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24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920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关于郑州中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19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并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05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向***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其下落;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截止2019年11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