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大淑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