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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626号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大淑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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