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626号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大淑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政府路1号。
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宏耀伟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