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523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89004。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
法定代表人:庞桂英。
被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MA4899U65K。
住所:监利县容城镇工业园区裴家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仕仁。
被告:钟宇,男,汉族,1991年9月2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魏鹏,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魏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魏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魏鹏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1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