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芝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二道区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院审理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