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6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芝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二道区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院审理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