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5415号之一
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全民创业园南区(东台镇三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邓园西巷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东台嘉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