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民初4516号
原告:**年,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告:钱中刚,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
第三人: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37837032G,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邓园西巷3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钱中刚、***与第三人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年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审判员 曹小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欣怡